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水体、噪声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多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罚50万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16  浏览量:10161

   (文章来源:转自沈阳生态环境局、沈阳日报) 

日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了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涉水企业超标排放、私设暗管偷排污水、利用渗井排放有毒物质等四种水体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和夜间施工噪声扰民、固定噪声源超标排放等两种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7月份以来,针对群众关注的水体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集中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截至8月底,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216件,查封案件34起,移送公安案件8起。市生态环境局对10起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希望全市各单位以此为鉴,引以为戒,自觉守法,切实维护沈阳生态环境质量。


    第一类:水污染违法典型案件

    (一)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案

      案例一:

      2019年7月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康平分局对康平县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运行。该单位每日进水量6000吨,出口水量5800吨。根据《监测报告》(沈环临字[2019]污水厂WSC第008-02号)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的污水中总磷排放浓度为3.92毫克/升,超标2.92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康平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案例二:

      2019年7月1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浑南分局环境监测站对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桃仙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沈浑环检字2019第(014)号)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的污水中氨氮排放浓度为7.59毫克/升,超标0.52倍;悬浮物排放浓度为22毫克/升,超标1.2倍;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60毫克/升,超标0.2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浑南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注:内容同上)

    案例三:

      2019年7月2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对沈阳环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南小河朱尔屯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运行。根据《监测报告》(沈环临字[2019]污水厂WSC第009-04号)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的污水中总磷排放浓度为0.787毫克/升,超标0.57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注:内容同上)


    (二)涉水企业超标排放案
      案例四:

      2019年7月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沈阳市曙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污水总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环境检测报告》(WY19RF-86)数据显示该单位污水总排放口排放的污水中锌的排放浓度为1.77毫克/升,超标0.18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注:内容同上)


    (三)私设暗管偷排污水案

      案例五:

      2019年7月2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库分局对法库县凤兴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污水。根据《检测报告》(法环监技服字(J)2019第0704号)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2180毫克/升,超标42.6倍。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法库分局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该单位违法事实清楚,但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利用渗井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例六:

      2018年8月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新民分局会同新民市公安局辽保大队、罗家房公安派出所共同对新民市罗家房镇罗家房村管永立等人经营的塑料碎片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利用渗井排放有毒物质(油/水混合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新民分局依法将此案移交新民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可以认定“严重污染环境”,该加工点排放4.02吨有毒物质,因此该加工点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第二类:噪声污染违法典型案件

    (一)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案例七:

      2019年7月1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抚分局对沈阳市浑南区沈棋路保利十二橡树园区进行检查,发现沈阳市鑫中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超时施工,且夜间施工时间较长,扰民情节较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抚分局责令立即停止夜间施工,罚款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罚款。”《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八:

      2019年7月22日22时10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皇姑分局对沈阳润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皇姑区梅江西街以西万山路以北的美的城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该单位存在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内,使用水泥罐车和振捣棒等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构成了擅自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皇姑分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夜间施工,罚款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内容同上)


    (二)固定噪声源超标排放案

      案例九:

      2019年7月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沈阳市和平区华兴达九香串串香火锅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风机产生噪声超标,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0.15万元。

      依据《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该单位的行为已违反此项规定。根据《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五)、(六)项,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十:

      2019年8月1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沈阳市和平区秘密音乐串吧进行检查,现场监测发现该单位风机产生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0.3万元。

      依据《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注:内容同上)



辽公网安备 21011402000308号